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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3-11-21 10:13:22 浏览次数:

为规范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

(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

(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受理非法人企业资质申请,也不受理无相应工商营业范围的资质申请。

(三)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上年度考核必须合格。

二、资质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许可范围按《规定》第九条办理。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

(3)增项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管理范围外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4)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市政公用二级、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资质,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后,应在3日内填写审查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有关程序报省建设厅备案。

4、主项为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的企业增项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4份,附件资料1套。其中,申请兼营市政公用资质管理范围以外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附件资料1套。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5、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的定期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于每年的四至六月份对上年度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1、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

2、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其资质。

(二)对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审批权限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逐级报送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三)资质审批(备案)、资质变更、资质考核、统计月报等网络快报系统暂按现行规定施行,各企业应通过网络快报系统及时更新数据、下载备案。建设部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资质证书

(一)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变更。企业因名称、人员、注册资本金、地址等变更需要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企业资质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其中,企业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另需提供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应证明资料;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另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资质变更应书面与网上同时进行,网上变更程序与书面变更程序相同。企业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

(三)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见附件二);

3、在省级建筑行业报纸或设区城市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资质证书的续期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过渡期。《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建设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关于项目经理。申请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在项目经理资质尚未过渡前,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同等级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三级项目经理的管理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管理,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